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
标示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
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:
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获证产品标示标注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,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名和厂址;根据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0号)规定,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。
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复肥生产企业的包装袋上应标注总公司厂名、厂址、生产许可证号和具体生产厂点、子公司的厂名、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。
此复。
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
2016年3月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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